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被 告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計算式:
每月租金33,000元×12月÷10%=3,9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
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2
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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