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431號
TPEV,107,北補,2431,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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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註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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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