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8109號
TPEV,107,北簡,8109,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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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0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大維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怡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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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