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40號原 告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被 告 戴利如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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