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971號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詹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一○七年度北簡字第六九七一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零肆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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