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憶華
訴訟代理人 何國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0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1月 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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