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興國際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9,73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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