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7203號
TPEV,107,北簡,17203,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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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203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有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
酬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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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