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素貞、陳萬聯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8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 年7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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