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363號
原 告 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秀樺
被 告 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刊費用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