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4353號
TPEV,107,北簡,14353,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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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353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千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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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