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03號
原 告 李鴻容
葉唐月
黃丹青
邱綉陵
林月美
馬蕙芬
楊孟昌
蔡 杏
周命縕
翁久惠
簡碧娥
陳蘭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
被 告 雅典花園別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國源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九周命縕之被告應給付金額欄中關於「11,1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7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