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19號
原 告 呂悅萍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冠潤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林敏浩律師
張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號 ,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亦未 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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