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4146號
TPEV,107,北小,4146,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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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41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慧敏
被   告 陳宇富(原名陳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陳宇富(原名陳拓宇)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間 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即得以金融 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貸款 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 金額。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則於應繳款 日之翌日起改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㈡詎被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借款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四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元,及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未按期繳付, 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YouBe 申請書影本一 件、現金卡帳務明細影本一件、催收帳卡查詢一件、現金卡 交易記錄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 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Yo uBe 申請書影本一件、催收帳卡查詢一件、現金卡交易記錄 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萬九千 九百七十一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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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