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4048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張鐸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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