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715號
TPEV,107,北小,3715,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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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3715號
  原告 戰昌宇
    
    
  被告 史念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37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1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5 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引用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278 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8所 載,被告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賠償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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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