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710號
TPEV,107,北小,371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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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3710號
原   告 曾國憲 
被   告 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間向原告聲稱其有水電方 面之經驗,原告遂邀被告至家中檢查電器,詎被告竟將原告 所有、適用110 伏特電壓之冷氣機(下稱系爭冷氣機)插頭 插入220 伏特電壓之插座,系爭冷氣機因而損壞,原告自得 向被告請求新臺幣(下同)7,500 元(購買冷氣機費用1 萬 5,000 元×1/2 =7,500 元)之損害賠償,爰依法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 元。二、被告則以:伊有一次去原告住處,原告家在刷油漆,冷氣插 頭是拔掉的,伊發現系爭冷氣機插頭與原本插座不合,原告 叫伊想辦法,伊就請原告去水電行買適合的插座,原告於更 換後叫伊將插頭插入插座,結果系爭冷氣機沒有反應,後來 找水電行檢查結果是機板壞掉,只要2,000 元即可修復,但 原告執意要找廠商更換新的冷氣,系爭冷氣機已使用7、8年 ,折舊後殘值幾乎為零,且系爭冷氣機於更換插座前是否仍 可使用亦不得而知,系爭冷氣機損壞與伊無關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 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開插電行為導致系 爭冷氣機損壞,業經被告否認,原告自應就該侵權事實負舉 證責任。惟原告自承系爭冷氣機已使用7、8年(見本院卷第 62頁),衡以電器經長年使用後發生故障原因多端,原告復 無提出任何證明可佐系爭冷氣機係因被告行為而受有損壞, 其主張核屬無據,自難逕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5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 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46 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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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