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421號
TPEV,107,北小,3421,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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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蟬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寧延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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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