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國小字第8號
原 告 丁欣慧
被 告 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南太平洋友邦索羅門群島向我要求資 助「2023年太平洋運動會」,外交部強調是協助邦交國發展 國家建設,不是金援。但你的小孩都快餓死的時候,你會把 食物送給別人小孩吃嗎?這樣做還是人嗎?無用的外交,寧 願不做。目前的中華民國政府為了交往一些酒肉朋友、為了 利益,隨時可以出賣你的朋友。(二)臺大校長遴選委員近 日陸續遭檢調約談,且沒有任何書面通知,只打電話通知約 談,讓遴委們人心惶惶,感覺「比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 (三)臺灣於1989年8月26日發起無殼蝸牛運動, 抗議房價 高漲造成貧富不均、人民買不起房子。當時中華民國總統李 登輝為平抑民怨,推出新臺幣6萬元國宅的政策, 臺灣房價 到2000年代以前並未停止上漲結果每況愈下,臺灣淪為炒房 樂園,那時政府承諾要解決,但現在雙北房價所得已高居世 界第一及世界第三,過去臺灣年輕人只要努力工作,約3到5 年就能存到自備款買房, 現在卻是存幾十年都無法擁有1棟 自己的房子。但有人可以坐擁53間房子,有人可以買賣房地 產賺1億,只繳1%的稅; 頂新魏家可以貸款99%買9戶帝寶; 新光人壽可以囤地4年,大賺37億。 要解決臺灣高房價問題 ,必須實價課稅,也就是漲價的部分歸國家稅收所有,如此 就不會有人炒作房地產,因為無利可圖,這是解決臺灣住宅 問題最根本的方法,但政府就是不做。綜上,原告自得依國 家賠償法之規定對被告因總統職務上之違法行使公權力及怠 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且管理有欠缺,導致臺灣人民權益受損 ,請求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前條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 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 上字第845號判例參照 )。次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 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 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9條第1 項及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 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 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事訴 訟,為法院基於私人要求,以公力保護其私法上權利或利益 之程序。
三、經查,依上開原告所主張之事實,難認原告有何私法上之權 利遭受侵害,且難認原告有何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核與國家 賠償法第2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且原告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 損害賠償,亦未依上開規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請求,是原告就此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1元 ,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