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7年度,1752號
TPEV,107,北司調,1752,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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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誌顯等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誌顯陳榮聰、林陳美 月、陳美英陳美秀就被繼承人陳許麗珠所遺坐落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地號及285 建號等不動產辦理繼承登 記,並予以分割,分割方法按繼承比例為分別共有等語。核 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式的形成之 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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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