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7年度,1701號
TPEV,107,北司調,1701,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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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蔡美麗 
      葉娟娟 
      羅蔡美娥
      蔡碧芳 
      周鴻來 
      周宜佳 
      周宜和 
      蔡嫦娥 
共同代理人 賴智平 
      彭志豪 
相 對 人 陳貝珍 
      蔡宜蓁 
      蔡宜秀 
      蔡沅蓁 
      柯政成 
      卓大光 
      李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 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土地所權人,依民法第76 7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等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等土地返還聲請人;並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上開土地既係坐落新北市三重區,且本 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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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