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魏大喨(本名:黃健治)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少瀾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孝橡 被 告 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心威 被 告 利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謙 被 告 仁維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毅 被 告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被 告 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宜璋 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訴訟代理人 劉文傑 被 告 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定鈞 被 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明聰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欽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和心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業於107 年9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 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