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鄭國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26,635元,應徵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