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3384號
TCEV,107,中補,3384,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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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媛華、葉宜
  倩、葉宜傑葉宜靜、葉宜慈、葉宜春等人(均為葉振龍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757號),惟
  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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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