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媛華、葉宜
倩、葉宜傑、葉宜靜、葉宜慈、葉宜春等人(均為葉振龍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757號),惟
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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