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3308號
TCEV,107,中補,3308,20181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08號
再審原告  黃文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提起再審事件,查
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5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