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935號
TCEV,107,中簡,3935,20181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35號
原   告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璇 



被   告 李勝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區○○里○○00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且依原告起訴原因事 實之記載,被告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車輛(下稱系 爭車輛),因不慎自撞護欄,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侵害原告 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車禍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觀 音區樹林里台61線北上平面40.3公里處」(見本院卷第6頁 ),可知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係在桃園市因被告過 失駕駛行為而受有損害,被告侵權行為之行為地、結果地均 在桃園市。至於原告因車輛所有權受侵害嗣後在臺中送修因 而支出修繕費用,並不影響系爭車輛所有權受侵害之侵權行 為結果地之認定在桃園市,蓋本件原告是所有物即系爭車輛 遭被告過失毀損,係物之所有權遭受侵害,並非金錢所有權 遭被告詐欺、竊盜、侵佔之不法侵害,仍應以所有物受侵害 之結果發生地為結果地之認定。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 方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考量 本件侵權行為之證據資料,與侵權行為地桃園市有密切關係 ,衣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 利於法院發現事實真相及證據之調查,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1/1頁


參考資料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