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251號
TCEV,107,中簡,3251,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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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被   告 張順義即群義家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至107 年9 月3 日間 向原告購買貨物數批,原告均業已依約交貨完畢,惟被告尚 仍積欠新臺幣(下同)112,620 元之貨款未為清償。為此爰 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貨款112,620 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2,6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7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對 帳單、交運單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陳稱:欠原告 錢就是要還,但是伊這段時間身體不好,隨時要去開刀等語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2,6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7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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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