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六八號
原 告 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吳美智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大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祥玲 住台北市○○○路○段七一號三樓之五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二段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住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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