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503號
TCEV,107,中簡,2503,201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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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5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丁榮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9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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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