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147號
TCEV,107,中簡,2147,201812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147號
原   告 賈治魯 



被   告 劉靜儀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代理人  郭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