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912號
原 告 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拉特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楊富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本件尚有部分書證等內容(如原告所指194小時受訓時數之計算式等主張之依據,即所為支出費用全額均屬被告該次受訓費用支出等)亟待確認,故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8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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