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侑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賢嫈
被 告 中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於第一、二項間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漏列「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之記載,核屬顯然錯誤,應予補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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