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4074號
TCEV,107,中小,4074,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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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074號
原 告 蕭伃真
被 告 林美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鄉○○路000巷00號,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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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