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658號
KSDV,89,重訴,658,200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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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潤康
  送達代收人 顧雅惠
  被   告 弘美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九萬七千九百五十六元,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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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美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