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55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向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107年3月15日所核發之中院麟民執107司執午字第14033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21776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範圍內,自民國107年3月17日起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為止,將債務人范博文每月應領各項薪津債權1/3之32.75%給付予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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