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3345號
TCEV,107,中小,3345,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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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45號
原   告 陳正志 

被   告 孫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仟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00號9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 106年8月25日起至107年8月24日,每月租金1萬9,000元。原 告有交付押租保證金3萬8,000元予被告,被告尚未返還押租 保證金。兩造租賃契約於107年8月24日屆期終止,租賃關係 消滅,原告於租賃關係消滅前之租金、應負擔之水電費均已 經給付完畢,並無欠租之情事,爰依返還押租金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8,000元 。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租賃期間,造成系爭房屋牆壁髒污,原告 於交還系爭房屋時未能回復原狀清潔乾淨。此外,被告當初 交付給原告的沙發背靠枕有5個,惟原告交還房屋時,其中 一個背靠枕之靠枕套遺失且內裡破損,已無法再使用,其他 靠枕亦有汙漬。再者,當初交付給原告的沙發,並無破損, 惟因原告前妻不時會帶狗至系爭房屋探望其女兒,造成客廳 沙發有所破損6處及2處髒污,造成被告應更換沙發布之損害 。被告所受上開損害額為6萬2,000元,據以抵充原告交付之 押租金後,已無餘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3萬8,000元 ,應屬無據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益 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 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未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時,承租人所交付之押租金,於當然抵充後有餘額,出租人



自應返還押租金之餘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裁 判意旨反面解釋可資參照)。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原告有交付押租金3萬8, 000元予被告,被告尚未返還押租保證金。兩造租賃關係已 消滅,原告於租賃關係消滅前之租金、水費、電費均已清償 完畢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0頁正面),堪信 為真。從而,若原告無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被告即應 返還3萬8,000元予原告。
⒉被告抗辯:原告於租賃期間,造成系爭房屋牆壁髒污,原告 於交還系爭房屋時,未能回復原狀清潔乾淨,主張髒污損害 等語(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第70頁正面),並提出牆壁照 片2張為證(見本院卷第60至61頁)。經查: ①系爭租約第七條特約事項第點條固約定:「不續租時需回復 原狀,室內清潔乾淨」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然所謂之 回復「原狀」,應係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 返還,亦即依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承 租人所負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 並斟酌租賃物之折舊等狀態而返還。此乃因房屋隨著時間之 經過,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設施(如牆面油漆、燈具 ),本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強求承租人應回復租賃物 當初交付時之「原有」狀態或清潔至一塵不染之狀況,不僅 強人所難,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範圍。
②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房屋交還被告前,已請清潔人員全室清潔 完成,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簡訊紀錄、交還房屋前 之現場照片數張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25頁),堪認原告已 盡其將系爭房屋室內清潔乾淨之義務。
③至於被告雖提出牆壁些許髒污之照片兩張(見本院卷第60至 61頁),惟觀諸上開照片,髒污範圍並不明顯,且屬一般承 租人正常使用收益下輕微的髒污,依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 則,難認原告有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故被告此部分請求, 應屬無據。
⒊被告抗辯:當初交付給原告的沙發背靠枕有5個,惟原告交 還房屋時,其中一個背靠枕之靠枕套遺失且內裡破損,其他 靠枕亦有汙漬。再者,當初交付給原告的沙發,並無破損, 惟因原告前妻不時會帶狗至系爭房屋探望其女兒,造成客廳 沙發有所破損6處及2處髒污,造成被告應更換沙發布之損害 等語(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第69頁背面至70頁正面),並 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72至83頁)。經查: ①依原告所提出兩造合約正本內所附之簽約前系爭房屋內沙發 照片,可知沙發背靠枕有5個,且未見沙發靠枕、沙發布有



汙漬、破損之情事,業經原告提出合約正本及合約內所附照 片,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合約正本內之照片無誤(見本院卷第 44頁、第70頁背面);參以原告於交屋之初及租賃期間,亦 未向被告反應:沙發靠枕有缺少1個及沙發布面於當初交屋 時已有原始破損、或難以清潔之汙漬等情,故依現有證據, 應推認被告當初交付系爭房屋予原告時,靠枕有五個,且沙 發布面無破損或難以清潔之汙漬。
②由被告所提出之現場照片及被告與仲介之對話紀錄,可知系 爭房屋客廳沙發之背靠枕,其中一個背靠枕之靠枕套確實遺 失且內裡破損,及客廳沙發之布面有6處破損及2處髒污(見 本院卷第46至56頁、第72至83頁);參以原告陳稱:其承租 系爭房屋是要給其女兒居住,原告及女兒都沒有飼養寵物( 按:狗),是原告前妻有飼養寵物,原告前妻來看女兒時, 會帶寵物來,但原告前妻並未長期居住系爭房屋,僅於平日 偶而或假日會至系爭房屋過夜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正面) ,可知原告本人及長住系爭房屋之女兒並未飼養寵物,承租 人之原告並未違反系爭租約第七條特別約定事項第四點「不 得飼養寵物」之約定(見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前妻至系 爭房屋探女兒時會攜帶寵物陪伴,而原告前妻、原告女兒均 為系爭租約租賃期間原告容許進入系爭房屋之人,依民法第 433條規定,原告應就其前妻所攜帶寵物或女兒造成之沙發 布面破洞毀損或難以清潔之髒污,負損害賠償責任。 ③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以證明其 沙發背靠枕及沙發布面有受損,惟被告自承無法提出當初購 置此沙發之購買金額單據(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亦無法 找尋到同一材質之沙發布並提出更換修復沙發布面(按:被 告稱進口緹花布)、靠枕之估價單,有被告之對話紀錄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62至64頁、第85至87頁),故本於兩造當 事人所主張一定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 則及相當性原則,並參考沙發靠枕、沙發在正常使用之折舊 因素,損害的範圍、嚴重程度,認被告上開損害額,應酌定 為1萬9,000元為適當。故被告主張損害額6萬2,000元部分, 尚屬過高。應予認定為1萬9,000元,較為適當。 ⒋從而,被告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對原告主張損害賠 償1萬9,000元。
㈡綜上,參照上開實務見解,原告所交付之押租金3萬8,000元 ,抵充原告應賠償被告之損害1萬9,000元,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返還押租金之餘額1萬9,00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返還押租金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1萬9,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 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命兩造按 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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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