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959號
TCEV,107,中小,2959,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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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959號
原   告 呂箴慈 
被   告 Viagogo埃里克‧貝克Eric Bak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20日在viagogo網站查詢同 年4月29日張學友演唱會門票(下稱系爭演唱會),選擇黃 區座位,欲瞭解座位是否可與小孩坐在一起;然該網頁步驟 中,第1、2步驟皆無從得知座位號碼,第3步驟即要求原告 填入信用卡號,原告以為填入資料始能知悉座位號碼及完整 費用信息,便依viagogo網站要求而填入信用卡資料,詎竟 未經過手機電話號碼認證及刷卡資料等再確認,於按下「繼 續」鍵後竟直接完成交易而刷卡入帳。因viagogo網站之訂 位系統最終亦未提供座位號碼,原告亦無法得知是否可與小 孩坐在一起。經原告於107年2月3日向臺中市政府消費保護 官申訴,於107年3月29日參與協調,消保官要求viagogo向 賣方聯絡取消交易,並於107年4月15日前回覆原告。嗣原告 又於107年3月31日以Email方式對customer service uk@vi ago.com請求退票,迄至107年4月15日前,viagogo網站均未 回應。原告復於107年4月16日、19日主動致電簡維克律師, 簡律師表示viagogo網站仍不回覆,經於107年4月19日向臺 中市政府消費保護官二度申訴,至同年月29日前viagogo網 站皆未聯絡原告。而原告刷卡訂位為黃區票券,演唱會前幾 天卻收到藍區票券(錯誤位置票券),最終因無法看照小孩 而全家無法前往。上開退票過程於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40 分許之前,email至viagogo網站信箱或請求簡律師代為聯絡 方式,viagogo網站完全相應不理。嗣107年5月7日之調解會 ,簡律師表示迄至107年4月29日前,viagogo網站皆未確定 告知簡律師,賣方是否退票,直到調解會始告知賣方不退票 ,然該時演唱會已結束。迄至107年5月10日viagogo網站始 致信原告,要求提供票面信息,原告回覆電子檔;107年5月 11日viagogo網站信件回覆,因給予之票面升等,故無法退



票。原告回覆稱座位改變無法與小孩同行,viagogo網站於 當日下午5時32分許以電話回覆,因原告未於演唱會前通知 viago go網站有何票面區域交付錯誤之情,故無法退票及補 償。原告在viagogo網站尋找臺灣現任負責人及營業處所皆 遍尋不著,僅有瑞士之登記地址及電話。原告自107年10月2 2日起至10月31日止,聯絡viagogo網站客服11次,僅獲得「 所有相關資訊已公布在網站上」之答案;另原告於同年月25 日以email方式詢問viagogo委任律師簡維克,迄仍無回應。 再原告於107年10月26日電詢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消 保官亦回覆viagogo網站在臺灣沒有現任負責人、營業處所 之資料,有消費爭議案時會直接聯絡臺灣區受任人簡維克律 師費,而前揭viagogo網站客服部門要求寄回門票,亦僅提 供10499台北雙連郵局第106號信箱。viagogo網站此種陷阱 式網站設計、不透明票卷資訊、故意忽略消費者意見等行為 ,已致原告受有時間、精神上之損害及車馬奔波、請假造成 營業之損失。自107年1月20日至107年5月16日止,原告總計 6次聯絡viagogo網站、2次調解會,每次聯絡活動求償新臺 幣(下同)1,000元精神損失、1,000元時間損失、請假造成 營業損失1,000元;每次調解會求償2,000元精神損失、3,00 0元時間損失、請假造成營業損失3,000元、500元車馬費用 ,另因無法與小孩前往演唱會所致精神損失1萬元,上開合 計為4萬5000元,為此爰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4 萬5000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方面: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未通知被告,故無 被告之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 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 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此有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 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 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 格而言,故在給付之訴,若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 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 ,乃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有 無理由之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93年度臺



上字第38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院所為之認定:
(一)經查,原告就伊所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張學友107年4月 29日演唱會訂單資料、申請辦理退票退款、系爭演唱會藍 色入場票卷及兩造間之電子訊息往來資料等為證,而依原 告所舉上開證據,堪認原告確實有於上開時間在viagogo 網站網頁訂購系爭演唱會之藍色入場票卷無訛。惟則,原 告乃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伊因在viagogo網站訂購系爭演唱 會所受上開時間、勞力及精神損害合計為4萬5000元等情 ;而依原告所提出viagogo網站網頁「您訂單詳情」欄下 方等所示(見本院卷第13頁及第18頁),既可見該網站僅 係一提供演唱會二手門票購票入口之平台,所有在該網站 販售之門票皆受其提供保障,然其門票價格則係由登錄在 該網站之各賣家設定,賣家在該平台上售票的訂價可能會 比門票的面值或高或低,故系爭演唱會門票之契約當事人 應係在viagogo網站網頁登錄之賣家與原告,尚非存在via gogo網站與原告之間甚明,故原告倘若係對於系爭演場會 購票交付錯誤等爭議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本應以與伊為本 件交易之賣家為被告,方為適法;詎原告不察上情,猶主 張以viagogo網站為被告,在法律上顯然無法獲得勝訴之 判決,是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意旨,當已 足認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伊因viagogo網站 此種陷阱式網站設計、不透明票卷資訊、故意忽略消費者 意見等行為,已致原告受有時間、精神上之損害,及車馬 奔波、請假造成營業之損失,故伊請求自107年1月20日至 同年5月16日止,總計6次聯絡viagogo網站、2次調解會, 為此請求每次聯絡活動求償1,000元精神損失、1,000元時 間損失、請假造成營業損失1,000元;每次調解會求償2,0 00元精神損失、3,000元時間損失、請假造成營業損失3,0 00元、500元車馬費用,及伊無法與小孩前往演唱會之精 神損失1萬元,上開合計為4萬5000元等情;然則,審之原 告所指上開情節,均尚非原告之身體等或其他人格法益等



有何遭不法侵害之情,且原告亦未提出相關舉證以明被告 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權利之情,自與上開侵權行為之 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等損害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至明,是益 徵原告請求上開精神補償,委無依據。況按,侵權行為所 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為其成立要件,是民事上侵權行為亦以權利受有損害為 要件;然而,即便肯認原告於被告網站因訂購系爭演唱會 門票,而受有前揭損失,該訂購門票之契約係存在於兩造 間,然此亦僅屬買賣契約所生之瑕疵給付等問題,顯與侵 權行為無涉,當無原告所指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及原告有 何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 格法益受侵害等情事之可言,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無請 求被告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餘地。基上,堪認原告以上 開事由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綜上所述,堪認原告之訴,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 ,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顯無理由,揆諸上開 說明,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至原告雖 另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 已,本院自無須就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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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