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369號
上 訴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訴訟代理人 呂文賢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
25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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