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488號
TCEV,106,中簡,3488,20181222,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488號
原   告  陳林美朱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陳錦松 
被   告  葉貴英 
       林莉蓁 
       劉弘盛 
       柯吳芳珍
       黃憶霞 
       周耿志 
       張梅鳳 
       楊縈麗 
       陳新和 
       嚴可君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張莠茹律師
       許榮進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被   告  宮美珠  住臺中巿大業路1號4樓之1
       洪淑茹  住臺中巿西屯區弘孝路251巷1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其財  住臺中巿西屯區弘孝路251巷10號
受告知訴訟人 王乙鯨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1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呂孟勳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就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有部分於測量後,依實際占有面積核算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500,000元,就本件訴訟程序是否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有使兩造表示意見以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必要,爰再開辯論以補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