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488號
原 告 陳林美朱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陳錦松
被 告 葉貴英
林莉蓁
劉弘盛
柯吳芳珍
黃憶霞
周耿志
張梅鳳
楊縈麗
陳新和
嚴可君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張莠茹律師
許榮進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被 告 宮美珠 住臺中巿大業路1號4樓之1
洪淑茹 住臺中巿西屯區弘孝路251巷1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其財 住臺中巿西屯區弘孝路251巷10號
受告知訴訟人 王乙鯨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1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呂孟勳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就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有部分於測量後,依實際占有面積核算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500,000元,就本件訴訟程序是否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有使兩造表示意見以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必要,爰再開辯論以補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