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184號
TCEV,106,中簡,318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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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84號
原   告 陳佩君即睿軒烘焙坊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被   告 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繳納鑑定費新臺幣75000元,逾期不為,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處理。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交付之「POS系統」有瑕疵,業據被 告否認,經兩造合意由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經該 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函覆本院原告就鑑定費新臺幣(下 同)75000元並未繳納,因上述鑑定費用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 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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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