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本件原告與被告楊超翔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979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被告楊超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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