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7年度,297號
LTEV,107,羅補,297,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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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本件原告與被告楊超翔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979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被告楊超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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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