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7年度,285號
LTEV,107,羅補,285,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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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邱祥毅 

被   告 張源驛即州全企業社



      張宏州(原名張峯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萬9,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10萬9,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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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