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健國
陳番王
陳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莊朝和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陳莊昭和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
及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陳報被告陳莊朝和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資料勿遮掩)。
三、提出登記地上權人「陳莊朝和」之除戶戶籍籍謄本、完整繼
承系統表(含再轉繼承),及相關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及
全體被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