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4號
原 告 張蔡秀梅
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
被 告 曾信龍(原名曾錦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語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 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