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聲字,107年度,6號
CPEV,107,竹東簡聲,6,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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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櫻 
相 對 人 芳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三○四五五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所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竹東簡調字第二二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前經本院 以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0455 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在案。惟前開物 品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業已另行具狀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然因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前開物品一旦執行拍 賣,勢難回復原狀並致聲請人受損,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 ,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 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而聲明願供 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除第三人異議之訴已受敗訴 之判決裁判確定外,法院應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 止執行之裁定。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 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 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 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 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 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對其債務人即第三人亞歷仕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亞歷仕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 事件執行在案,且聲請人已以相對人為被告,對系爭執行事 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0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25 號審理中,而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確有就亞歷仕公司位於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營業處所內之動產聲請執行, 且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指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並由本院 貼上查封標示完成查封,可知執行程序迄未終結,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07 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25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據此,應認聲請人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然聲請人得聲請停止之部分 ,僅限107 年11月7 日所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後續執行程 序,不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其餘執行程序,故就聲請人聲請 停止其餘執行程序部分,應予駁回,附此敘明。又為確保相 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 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方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 行之債權總額雖為新臺幣(下同)76萬4,542 元,然系爭執 行程序如予以停止,相對人之債權僅生有不能由如附表所示 動產價值共計30萬元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應以此為本件停 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再參酌前開訴訟事件,屬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至 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 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共計2年10 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 需3 年,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 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上開債權金額按法 定利率5%計算利息損失,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可能 遭受之損害為4萬5,000元(計算式:300,000元×5 %×3 年 =45,000元),乃依此酌定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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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查封之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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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數量 │備考 │聲請人陳報價值│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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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吸塵器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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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吸塵器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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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切割機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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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鑽 │1台 │含工具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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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延長線 │2捆 │輪座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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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電鋸 │1台 │含工具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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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電動起子 │1台 │含工具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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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鋸 │1台 │紅色工具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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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電鋸 │1台 │未裝入工具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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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砂輪機 │1台 │生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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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電鑽 │1台 │未裝入工具箱/ │ │
│ │ │ │紅色機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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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具箱(藍) │1箱 │內有五金及工具│ │
│ │ │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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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具箱(白) │1箱 │內有五金及工具│ │
│ │ │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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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車輛(車號00-0000) │1台 │廂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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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手推車 │1台 │底板綠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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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手推車 │1台 │廠牌:黑金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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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鋁梯 │1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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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鑽床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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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手推車 │1台 │部分破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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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連結片、鑽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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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螺絲帽、束帶、│ │
│ │ │ │扳手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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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滑輪、布手套、│ │
│ │ │ │膠帶、鐵鎚、扳│ │
│ │ │ │手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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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門弓器、束帶、│ │
│ │ │ │膠帶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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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門把、鐵鎚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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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鋁條廢料(含塑膠箱) │1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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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PVC膠帶 │1捆 │有紙箱包裝 │ │
├─┼────────────┼─────┼───────┼───────┤
│27│PVC膠帶 │1捆 │有紙箱包裝/ 部│ │
│ │ │ │分有使用痕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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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接線、滑輪軸等│ │
├─┼────────────┼─────┼───────┼───────┤
│29│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螺絲、小型工具│ │
│ │ │ │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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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繩索、鐵鎚、螺│ │
│ │ │ │絲、密封膠、扳│ │
│ │ │ │手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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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探照燈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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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攪拌器 │2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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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噴燈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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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門弓器17支、水│ │
│ │ │ │平儀1 台、抹刀│ │
│ │ │ │1 組、電磁門扣│ │
│ │ │ │2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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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長鋁條 │19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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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電腦設備 │6組 │含主機5 台、螢│ │
│ │ │ │幕6 台(三星2 │ │
│ │ │ │台、LG1 台、 │ │
│ │ │ │BENQ2 台、華碩│ │
│ │ │ │1 台)、鍵盤6 │ │
│ │ │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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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印表機 │2台 │HP(CP1025NW │ │
│ │ │ │COLOR、PRO MFP│ │
│ │ │ │ M125a)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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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鐵架 │4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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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鐵板 │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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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五金零件 │1 大整理箱│封口機1 台、破│ │
│ │ │ │壞鉗2 支、螺絲│ │
│ │ │ │、門弓器、鐵鍊│ │
│ │ │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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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電鑽 │1台 │ │ │
├─┼────────────┼─────┼───────┼───────┤
│42│砂輪機 │1台 │ │ │
├─┼────────────┼─────┼───────┼───────┤
│43│五金工具箱 │3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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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PVC塑膠布 │5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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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PVC塑膠布 │1捆 │有紙箱包裝 │ │
├─┼────────────┼─────┼───────┼───────┤
│46│彈簧 │1捆 │鐵製/ 有牛皮紙│ │
│ │ │ │包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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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短鋁條 │2捆 │ │ │
├─┼────────────┼─────┼───────┼───────┤
│48│螺絲 │1捆 │含三小包 │ │
├─┼────────────┼─────┼───────┼───────┤
│49│磅秤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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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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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歷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