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7年度,201號
CPEV,107,竹東簡,201,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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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才間返還借貸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909元,應徵裁判費4,52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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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