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洪凱旋
原 告 洪凱文
原 告 洪凱良
原 告 洪凱樂
兼右四人
法定代理人 張梅珠 住
原 告 洪周秀麟 住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甲○○、鉅成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伍佰貳拾叁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伍佰零柒萬柒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伍萬零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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