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24號
KSDV,89,重訴,524,200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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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洪凱旋
  原   告 洪凱文
  原   告 洪凱良
  原   告 洪凱樂
  兼右四人
  法定代理人 張梅珠   住
  原   告 洪周秀麟  住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甲○○、鉅成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伍佰貳拾叁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伍佰零柒萬柒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伍萬零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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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