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服務報酬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07年度,179號
CPEV,107,竹東小,179,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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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79號
原   告 陳玉美 
被   告 李庭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 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因其 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5條、第 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確於民國104年5月28日約定由原告仲介被告向第 三人范宏樑購買座落系爭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土地,被告則應於第1次付款予第三人范宏樑時付清仲介費 新臺幣(下同)68,000元予原告,雙方至竹林代書處辦理為 憑,此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又第三人 范宏樑已陳明系爭土地確係賣給被告,且系爭土地所有權確 於104年6月24日買賣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買賣原因發生日 期為104年5月31日),並由竹林地政士事務所黃建州地政士 代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有本院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42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107年10月3日調解程序筆錄暨卷附系爭土 地登記謄本、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07年10月18日東地所 登字第1070007277號函檢送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 在卷可稽。據此,原告依居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約定之居間報酬68,000元,即非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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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