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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建簡字,107年度,12號
CPEV,107,竹北建簡,12,2018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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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烘森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古旻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新竹縣政府之現法定代理人楊文科為被告即反訴原告新竹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明定。二、查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變 更為楊文科。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被告即反訴原 告新竹縣政府之現法定代理人楊文科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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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