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53號原 告 林櫻桃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被 告 曾彭竹妹 張曾金玉 温方儀 温方如 温佳淩 温維姿 曾能智 曾浚雄 曾沼賢 曾賴雪梅 曾能宣 曾能陞 曾如莉 曾能義 江美玉 曾建勲 曾建樺 曾志宇 黃貴芳 黃貴香 黃金源 黃金龍 宋曾雲霞 曾嫦娥 曾佳琦 曾賴桂球 曾鎮洋 曾楀珽 曾偉誌 蔡寶蓮 林庚頡 曾文姬 曾美雲 曾雍懿 曾能勇 孫光輝 孫麗珠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 孫光敏 理人 樓被 告 曾能昌 徐哲隆 徐靜姿 徐靜妍 徐靜曼 林曾鳳嬌 周曾秀鳳 曾玉鳳 胡曾堰鳳 曾彩鳳 曾貞姬 曾堰姬 曾林阿蘭 曾文姬 曾仁宗 曾淑姬 曾俊騰即曾榮賜 曾謙賢 曾堅賢 曾桂香 曾敬禎 曾合妹 曾訪賢 曾尚賢 曾竹賢 曾鶯嬌 曾雪惠 曾雪琴 曾嫦姿 曾嫦美 溫振雄 温松吉 曾照奎 曾洸賢 曾聖賢 曾美玉 曾胤賢 曾裕賢 曾正雄 曾宗彥 曾培賢 曾遵賢 曾集賢 曾翠馨 曾鏡如 曾能誠 曾靖能 曾能引(即曾啟賢之繼承人) 曾秋璘(即曾啟賢之繼承人) 曾春櫻(即曾啟賢之繼承人) 任偉華(即曾啟賢之女曾秋霞之繼承人) 任駿豐(即曾啟賢之女曾秋霞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任士鈞 被 告 曾耀賢 曾張順峨(即曾賢男之繼承人) 曾信傑(即曾賢男之繼承人) 曾莉玲(即曾賢男之繼承人) 曾姝淇(即曾賢男之繼承人) 曾秀鈺(即曾賢男之繼承人) 曾彩平 曾政憲 曾聖凱 吳秀敏(即林鈺玲之繼承人) 吳嘉桐(即林鈺玲之繼承人) 吳賢忠(即林鈺玲之繼承人) 吳盈芸(即林鈺玲之繼承人) 涂家瑋(即林鈺玲之繼承人) 涂真真(即林鈺玲之繼承人) 涂心奕(即林鈺玲之繼承人) 曾政翔 曾奕強 徐盛良 邱峯琇 温峯惠 温進智 鄭曉如 吳曾秋香(即曾敬之繼承人) 曾能迪(即曾敬之繼承人) 曾能潭(即曾敬之繼承人) 曾能堃(即曾敬之繼承人) 劉曾瑞宜(即曾敬之繼承人) 彭曾瑞娘(即曾敬之繼承人) 林曾瑞霞(即曾敬之繼承人) 曾瑞珠(即曾敬之繼承人) 曾滿賢(即曾敬之繼承人) 曾銘賢(即曾敬之繼承人) 曾瑞澄(即曾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新竹縣○○鎮○○路000號)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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